2023-04-20 11:17:56

2023年第28届上海电视节微短剧项目征集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报名参加第二十八届上海电视节(以下简称“电视节”)微短剧项目征集的作品及个人。

 

第二条

微短剧项目征集旨在以微短剧作品为载体,发现新人助力成长,挖掘新作探索表达,利用平台优势,发挥平台效应,整合社会资源,推动人才储备。鼓励微短剧从业者更好地表达自我,适应不同传播媒体、面向不同受众群体,积极创作开发不同形态微短剧产品。

 

第三条

28届上海电视节微短剧项目路演将于20236月上海电视节期间举行。

 

第四条

报名参加微短剧项目征集的主体为拥有报名作品版权的主要创作者或其授权代表,不限国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微短剧作品可参加报名:

(一) 剧本阶段项目

1.处于创作前期、具有发展潜力的微短剧剧本;

2.单集时长不超过15分钟;

3.前五集完整剧本;

(二) 制作阶段项目

1.面向已经开机拍摄,尚在拍摄、或在后期制作中的微短剧项目

2.符合“(一)剧本阶段项目”报名标准;

3.2023515日前,已经开机拍摄,尚在拍摄、或后期制作阶段。

4.同一项目阶段,优先考虑未参与过其他华语地区同类平台的项目。

 

第六条

微短剧项目代表可通过邮箱投递进行在线报名,并逐项填写报表的必填项信息。点击文末附件下载《微短剧项目路演报名表》。完整填写报名表后发送至weiduanju@stvf.com,收到邮件确认即为报名成功。如提交报名的微短剧作品已在其他平台或活动中获得或入围任何形式的奖项,务请在作品获奖情况一栏列明。报名者应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报名时间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至2023515日。

 

第七条

电视节将聘请专业人士对报名作品进行评审,最终评定10个入选项目,并在电视节期间予以重点推荐。

候选名单拟于20236月,在电视节官方网站www.stvf.com等官方渠道予以公布。电视节将以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候选者,在此期间,报名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报名者对报名意愿如有任何更改,请务必提前告知电视节。

作品一旦入选,入选者须积极配合组委会相关的安排,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已入选的作品,并承诺全程出席微短剧项目的所有活动。

联系电话021-22009836;电子邮箱:weiduanju@stvf.com

 

第八条

经电视节组委会评估本届上海电视节的办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虑疫情影响等因素),将邀请10个入选项目代表出席微短剧项目路演关活动,并提供如下待遇:

1.每个项目将有一位代表被正式邀请成为上海电视节的项目嘉宾,参与官方活动,享受相应待遇;

2.入选项目代表均有机会与微短剧项目路演的专家评审团及邀请投资方、平台方及制作方进行交流;

3.可参加20236月举行的微短剧系列活动,包括论坛、路演、工作坊等,并有机会参加闭幕式等官方活动;

4. 电视节将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合作媒体等渠道,为入选者进行宣传推广。

 

第九条

电视节有权使用入选微短剧作品相关物料用以线上、线下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官方手册、官方海报、宣传单页、合作媒体等其他宣传推广渠道。

入围项目一旦完片,须在片头或片尾加注上海电视节·微短剧项目征集的相关标识。

电视节有权对入选微短剧作品资料进行存档,该项存档仅用于资料保留,不作任何商业使用。

 

第十条

凡报名参加电视节微短剧项目路演,即被视为承认并接受本章程。报名者有义务确保报名微短剧作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得侵犯第三方权益。如发生侵权纠纷,则自动取消入选资格。

 

第十一条

电视节将随时关注新冠疫情的发展情况,并遵循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如疫情使得电视节正常举办受到影响,电视节可能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有任何进展变化,电视节将及时提供最新信息。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以电视节官方阐释和通告为准。电视节保留对本章程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点击下载《微短剧项目路演报名表》

 

附:

报名材料:

(一) 剧本阶段项目

1.编剧简历及作品年表(200字内);

2.导演简历及作品年表(200字内);

3.制片人简历及作品年表(200字内);

4.制作公司简介(200字内);

5.故事简介(40字内);

6.故事梗概(500字内);

7.人物小传(200字内);

8.分集大纲;

9.前五集剧完整剧本;

10.项目策划书(含详细的制作预算表、时间表等开发计划)。

11.过往代表作(请提供可在大陆地区在线观看的链接及密码,有效期建议设置为半年以上);

() 制作阶段项目

1.申请材料要求同“(一)剧本阶段项目”;

2.样片片段(请提供可在大陆地区在线观看的链接及密码,MP4格式,中文字幕);

3.目前项目进度概述(300字内)。

主办单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上海市人民政府